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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與法律學理論
作者:劉志毅 | 來源:鏈得得
2020-04-13
麻省理工學院媒體實驗室在幾年前提出可執行的法律,結合移動技術,安全計算,身份認證等技術來創造一個新的數字社會。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規可以被執行, 達到情景感知的計算。

 

自從區塊鏈技術出現之后,關于該技術領域烏托邦式的暢想就屢見不鮮,很多技術極客與概念的崇拜者都認聲稱區塊鏈技術的運行在未來的某個時間將獨立于民族國家的形式,脫離傳統法律的規制范疇,而我認為這只是某些極端樂觀的技術主義者自說自話而已。任何一種技術范式的變革不能脫離具體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背景,也不存在某一項單獨的技術變革轉瞬之間改變了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態的現象。因此我們需要對這個問題進行分析,尤其是基于法律學和制度經濟的理論視角去思考這個問題。

事實上,“代碼即法律”的區塊鏈治理制度與傳統法律之間的關系事實上反映的是以計算機為代表的信息科技對法律的影響:一方面傳統法學受到信息技術的沖擊,尤其是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性質對傳統的法律裁定邏輯和監管帶來挑戰;另一方面新的法學門類如計算法學、人工智能法學等正在興起,新技術推動了法律的執行和進步,未來法律會在與科技結合的過程中形成新的變革。區塊鏈技術通過淘汰第三方中介,實現個體的點對點直接交易,且相較于傳統法律不存在效率低下和人為造成的很多弊端,所以很多人認為區塊鏈技術可能會對現有的政治秩序有著非常大的沖擊,因此我們從以下三個角度探討區塊鏈技術帶來的法律學維度的思辨:去中心化系統的法律結構、區塊鏈技術對法律的推動以及未來面臨的現實挑戰。

首先,我們來討論去中心化系統的法律結構。傳統法律中的中央權威是法律權利或義務的承擔主體,但是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和分布式性質意味著中心化的權威被解構了。因此,在判斷區塊鏈帶來的法律影響時,必須對特定區塊鏈網絡和應用中的參與者多樣化的利益結構和目的進行區分,這必將帶來難度上的增長。由于直接參與區塊鏈運作的行為人在時間和空間上都帶有極大的分散性,且其利益、機遇以及參與區塊鏈網絡的行為動機迥異,因此公共區塊鏈與法人法律結構也存在非常大的差異。前者主要是以法人為核心,后者是以網絡的設計、實施以及貢獻者、私人密鑰的持有者以及節點服務的提供者等為主。到目前為止,傳統法律并沒有對區塊鏈的治理結構做出規定,這是因為決定區塊鏈治理結構的是軟件架構而非社會化架構,傳統法律如何解決區塊鏈網絡相關人員意圖的相關性和屬性問題只能等到技術成熟并累積豐富經驗后才能真正確定。

這也就意味著,相對于傳統法律結構來說,如果要對區塊鏈網絡進行干預,就要以整個區塊鏈網絡作為監管對象,而很難像傳統法律一樣對單一的組織和個人追究責任。因此,當下的區塊鏈技術帶來的監管風險與當年英特網帶來的可監管性風險有很大的相似性。正如很多學者所說,網絡的分布式和全球化性質令國家很難稱為其監管主體,且由于網絡空間的參與者身份不明且流動性極強,隨時可以轉移到其它區域,因此法律很難實施有效的約束。當然,我們可以認為網絡空間的本質仍然未脫離法律的范疇,政府也可以像在現實世界中制定法律規則相關主體行為一樣,通過在網絡空間設置代碼來加強整個空間的監管。但是,這樣的結果一方面取決于網絡空間的特點和相應監管機構的技術能力,另外一方面取決于這樣的監管所付出的成本。

然后,我們來探討區塊鏈技術對法律的推動和影響。正如我們在第一章所提到的,區塊鏈運動事實上是密碼朋克運動的一種延續。密碼朋克們認為可以依賴密碼算法和分布式網絡實現治理,傳統法律在這樣的網絡中失效了。事實上這樣的期望是不符合實際的,只有在民族國家無法為本國公民提供相應的權利和保護的情況下,技術帶來的制度變革才有可能替代傳統法律的作用。更符合事實的情況是,迄今為止包括區塊鏈技術在內,也沒有提供一種超越或者替代傳統法律的可行治理框架。因此,我們在這里更現實的討論區塊鏈技術對“計算法學”帶來的價值和貢獻,麻省理工學院媒體實驗室在幾年前提出可執行的法律,結合移動技術,安全計算,身份認證等技術來創造一個新的數字社會。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規可以被執行, 達到情景感知的計算。

所謂智能合約,可以理解為“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而區塊鏈技術在法律領域的應用,可以理解為是以智能合約為核心的應用,通過將法律文本代碼化,通過智能合約,部分法律條文可自動執行。這一點使得法律與科技的結合從法律分析,深入到了法律執行的領域。需要明確的是智能合約不是一個傳統的法律合同(并不滿足一個合同的形成要件),而是代碼的自動執行。IBM對其的定義更為準確,稱為“鏈上代碼”,表示這不是合約。但是智能合約卻是一個重要的方向?,F在也有團隊在研究從傳統的法律合同以半自動或是全自動轉成智能合約,這種智能合約不但可以執行,而且因為有原來法律合同,也具有法律效應,從現實角度來說這是比較切實的區塊鏈領域的相關應用。法律和架構在管理參與者方面是不同的。法律依賴于個人將規則內化為自覺,進而規范人的行為,個人行為一旦超越了法律的界線還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然而,架構通過塑造空間本身管理行為,它既不依靠個人對規則的信仰,更不依靠法院執行。依據架構執行合約時,不需要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來決定如何執行合約,我們可以稱這個架構執行為自我執行(self-enforcing),在這種情況下,違約甚至不可能發生。

最后,我們總結下未來可能面臨的現實挑戰。當代的法律體系對公民有兩項基本義務:一是保障法律的權威,確保法律保護的普適性;二是確保公民的基本安全。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可能會威脅到法律的普適性,且僅僅能保障交易中的安全,并不能滿足公民對法律系統作用的期待。實際上從歷史進程來看,區塊鏈系統很難獨立于傳統法律之外,且傳統法律制定者和執法者也不會放棄對區塊鏈活動的監管。區塊鏈網絡的分布式性質也意味著執法者在采取法律措施時并沒有直接的問責對象,因此核心問題不在于區塊鏈系統是否能夠代替國家行使權力,而是行使權力的前提和要求是無法通過單一的技術形式達到的。因此,我們可以總結未來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法律和代碼會存在著越來越普遍的沖突和挑戰,這種沖突和挑戰來源于數字經濟時代公共空間和私人空間的不確定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 通過區塊鏈技術獨立替代法律的邏輯是不合理的,密碼朋克的烏托邦缺乏現實的依據和根基。任何一種人為制定的規則必然存在不完美,因此再縝密的邏輯都無法預測未來。基于牛頓定律所引導的機械宇宙理論早在上個世紀初就被證偽了,現實的世界是復雜而又不確定的。因此無論是用法律條文的規則行事還是代碼的方式,都不能完全反映制定者的目的和期望,更不能對未來進行完全的預測。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人對規則的適用性進行解釋和判斷,法律里柔性的部分是與人本身緊密相關的。

第二, 即使區塊鏈技術能夠實現比傳統社會組織更加民主的點對點交互,但在實際情況下其無法脫離現實世界獨立運行。區塊鏈技術的影響力在可預見的范圍內,主要還是集中在數字世界。傳統的社會和法律仍然承擔著對公眾在現實中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責任,因此國家法律制度也會對區塊鏈技術在內的所有新技術形式帶來的現實問題進行監管和干預。簡而言之,區塊鏈技術帶來的是商業層面和信息層面的安全,但是傳統法律會保障包括人身安全在內的所有保障。

第三, 代碼即法律的前提是代碼的充分有效性,而事實上代碼是一種不完美且有局限性的治理手段。代碼不僅容易出現軟件故障,其內部規則也需要隨著社會、經濟和文化等變化不斷的修正和更新,難以真正地對人類發展的未來進行指導和規范。因此,為了保護公民的利益,還需要法律來幫助個人和組織來完成和應對數字技術帶來的問題和風險。去中心化的網絡意味著當危機發生時,無人對危險的結果負責。由于缺乏明確的權利和責任架構,網絡組織的成員很難有動力去解決相應的問題。因此,即使無許可的區塊鏈也無法脫離主觀規則的制定,依賴著數學算法運行,卻不追究網絡創造者的責任。

以上就是我們對區塊鏈技術和法律關系的討論,區塊鏈治理結構的提出完善了現有法律治理體系的一些問題,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僅僅要關注數字技術運行的代碼帶來的便利和公平,也要看到傳統法律制度帶來的安全和責任。因此,如何通過法律制度的框架推動技術合理發展,最大限度地實現推動社會、經濟和政治的發展,規避新技術對網絡社區參與者和現實生活的巨大風險,這是區塊鏈技術所面臨的最大挑戰,也是真正理解技術的學者應該關注的問題。

責任編輯:張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