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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存證證據如何取證、舉證和認證?
作者:馬培 | 來源: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0-04-08
區塊鏈由于具有難以篡改的技術特性,從而使區塊鏈存證成為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重要應用場景。

 

近年來,隨著區塊鏈技術及相關產業的勃興,區塊鏈的司法應用也成為熱點之一。一般而言,區塊鏈由于具有難以篡改的技術特性,從而使區塊鏈存證成為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重要應用場景之一。

區塊鏈存證

簡單而言是指利用區塊鏈技術將電子數據存儲在區塊鏈上,與傳統的公證存證、第三方存證形式相比,具有防篡改、防損壞、防丟失等優點。

就司法實務而言,將區塊鏈存證證據運用于具體案件,必然涉及怎樣取證、如何舉證和怎樣認證。今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法官馬培,針對民商事訴訟中的區塊鏈存證證據的相關應用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所謂區塊鏈,本質上是一種分布式的數據存儲技術(也稱為分布式賬本技術),是指把數據區塊按照時間順序依次鏈接起來,形成一種鏈式數據結構,再運用密碼技術以保證其不可被篡改和偽造。既然是區塊鏈存證證據,顧名思義,證據應當存證在區塊鏈上,取證也要取之于區塊鏈上,即取證要取的是所謂“上鏈”數據。

證據的功能在于證明事實,區塊鏈存證證據也不例外。當前,區塊鏈存證機構林林總總,魚龍混雜。

雖然區塊鏈的特點在于去中心化,但在目前情況下,人人都可加入的公有鏈(比如交易比特幣的區塊鏈)不具備從事區塊鏈存證的可能,適合做區塊鏈存證的只能是針對某些特定對象,加入節點需要許可的聯盟鏈。

正因為如此,區塊鏈存證證據必須取自加入了正規、可信聯盟鏈的存證機構。而識別某個聯盟鏈是否正規、可信,目前能夠采取的主要判斷方法在于,要確定這個聯盟鏈的節點上是否包括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政府機構、公證機關等具有公信力的機構或者處于行業龍頭地位的金融機構、大型企業等,如果包括了上述機構,則一般可以認為該聯盟鏈是比較正規可信的。

另外,即使是正規的存證機構,在存證形態和存證內容方面也各有側重,要根據待證事實,選取適合的存證機構。

2019年10月,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布的《區塊鏈白皮書(2019年)》將區塊鏈存證分為司法存證、商業存證、版權保護三個細分領域。

司法存證:加入了法院或檢察院作為其中節點的區塊鏈存證系統,比如杭州互聯網法院運行的司法區塊鏈系統,已經接入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等多個節點。

商用存證:一些企業推出的可以存證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文件的商用區塊鏈系統。

版權保護:特別針對互聯網上的電子圖片、文章等作品的版權保護建設的區塊鏈系統。比如某網絡公司上線的版權區塊鏈原創圖片服務平臺,可以抓取原創圖片生成版權DNA,從存證、監測到維權,實現作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其電子存證數據與北京互聯網法院天平鏈對接,使得存證數據具備法律效力。

舉證是指在訴訟中將所取得的證據以適當的形式提交給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發布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1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由此可知,區塊鏈存證證據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電子數據證據,在舉證時要采用電子數據證據的舉證形式,要證明所舉證據來源的真實可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因此,區塊鏈電子數據舉證時,可以提交存儲該電子數據的光盤等存儲介質或打印件。但是,當出現需要核實該證據來源的情形時,當事人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該電子數據生成過程的證據。

對于區塊鏈存證證據而言,如果是向互聯網法院提交該證據,且該法院正好也是該區塊鏈節點機構之一,則該證據來源極易證明,可以節約大量的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這也是區塊鏈存證證據的優勢所在。

但是,由于目前區塊鏈的司法運用尚處于起步階段,上述情況并不常見。那么,在提交區塊鏈存證證據時,除了提交可以證明數據來源的相關證據外,建議還要補充提供可以證明相應存證平臺的資質及該平臺存證時所采用的區塊鏈技術特點的相關證據,必要時可以申請專家就相關技術問題出庭進行解釋,以提升證據的可信度。

杭州互聯網法院在2018年審理的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是我國司法實踐首次認可區塊鏈電子存證的案例。

該案中,法院通過審查存證平臺的資質、侵權網頁取證的技術手段可信度審查和相應電子數據的保存完整性三個方面,對系爭區塊鏈電子存證證據予以認定。該案的審理對于審查認定區塊鏈存證證據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在審查認定區塊鏈電子存證證據時,應該重點審查區塊鏈存證證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并著重審查相應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相應證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另外,由于區塊鏈的技術特點,如果當事人對對方提供的區塊鏈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而提供證據的一方可以證明對方也是該區塊鏈的節點之一,則可以考慮給提出異議的一方分配相應的證明責任,要求其提交該方自該區塊鏈系統獲取的相應數據,以便比對,否則將作對其不利的推定。

最后,在審查認定區塊鏈存證證據時,還需要注意上鏈的原始數據是否準確。區塊鏈技術僅能保證數據內容不被篡改,但無法確保原始數據的真實性。因此,上鏈的原始數據本身來源是否可靠,需要加以甄別。如果上鏈的原始數據即為虛假或錯誤數據,即使有區塊鏈技術的加持,也不能變假為真、改錯為正。

(作者馬培是商事審判庭法官、法律碩士)

責任編輯:張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