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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規制的基本原理:數據通信改變經濟社會
作者:許長帥 | 來源:中國信通院CAICT
2020-04-03
至于數據,多年前有信息立法倡議,謂21世紀是信息社會,信息是重要的社會財富,后又有云計算立法、大數據立法、網絡立法云云,今數據又成為熱點詞。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人以獲利為活動目的,無可厚非。但利益,有法律予以保護的利益,也有不予保護的利益;至于獲利方式,有合法與非法之分。我國人常講“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又講“不義之財不可取”。做研究為獲利,屬于正常,但應端正態度,實事求是,洗華見真,不可以逐熱點而變幻,不可以故弄玄虛,更不可以假公器獲私利。至于數據,多年前有信息立法倡議,謂21世紀是信息社會,信息是重要的社會財富,后又有云計算立法、大數據立法、網絡立法云云,今數據又成為熱點詞。研究數據規制或者立法,需要厘清數據與信息、電信、網絡等基礎概念的關系,撥開概念繁出產生的迷霧,回歸事物本質。

一、數據的源泉:網絡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一)現象:網絡融入人們生產生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信息化和經濟全球化相互促進,互聯網已經融入社會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變了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ヂ摼W與傳統行業深入融合發展,涌現出互聯網金融、交通、醫療、地圖等數字經濟新業態?;ヂ摼W金融、交通、醫療、地圖等服務,本質上仍然是金融、交通、醫療、地圖等服務,但加上“互聯網”這個元素,就產生了新的業務模式、提升了服務質量、融入到人們生活的點滴?;ヂ摼W上的服務,均是依托互聯網高速生成、傳送、處理信息功能而進行,這是表面的現象。透過現象看本質,互聯網服務的載體是電信網的數據服務。數據服務,表現為“流量”,是與話音、短信息并列的基礎電信業務。

(二)辨析:網絡構成不復雜 

互聯網、電信網、網絡等相近概念需要厘清。從發生上講,用于提供電話服務的傳統電信網與使用數字傳輸技術的互聯網有不同的起源,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從國際電信聯盟《國際電信規則》、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關于電信服務的附件”和我國《電信條例》關于“電信”的定義看,“電信”指以電磁方式發送、傳送或者接收信息的活動?;ヂ摼W使用數據傳輸方式傳送信息,符合電信的定義,為數據通信網,是電信網的一種。

根據1998年9月18日原信息產業部印發的《關于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業務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信部〔1998〕573號)“對接入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CHINANET)、中國金橋信息網(CHINAGBNET),從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業務的經營單位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規定,從1998年11月1日起,中國互聯網納入了電信管理。之后,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91號公布的《電信條例》,在附件“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明確“移動數據業務”、“互聯網及其它公共數據傳送業務”、“互聯網接入業務”屬于電信業務。各種互聯網應用(如互聯網醫療、金融、交通、醫療、地圖等服務)所依托的數據通信網,屬于電信網的組成部分。

《網絡安全法》規定的“網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聯結生產要素,聯結服務提供者與用戶的網絡,指電信網;二是接入電信網提供服務的信息系統,比如企業網站、網約車平臺,也包括金融、交通等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前者是面,是真正的網絡;后者是點,提供服務所使用的信息系統,不是網絡。也就是說,在網絡體系中,電信網聯結了服務提供者與用戶,讓用戶可以使用到利用網絡提供的各種服務;服務提供者為了提供服務,需要搭建相應的信息系統,接入電信網,與用戶建立網絡聯結。因此,某種意義上講,電信網等于網絡。

(三)澄清:區分網絡應用與網絡本身 

我們說到互聯網,一般指的是利用互聯網提供的各種服務,即互聯網應用。互聯網從原本意義上講,是一種網絡,即數據通信網,屬于電信網的組成部分。我們不能從互聯網應用的角度理解互聯網本身?;ヂ摼W是數據通信網,與本地電話網、長途電話網等并列,都屬于電信網。伴隨信息通信技術發展,網絡功能逐漸融合,如互聯網可以用于提供IP電話業務,之后網絡本身實現了融合,即互聯網與傳統電信網融合為一,均利用數據傳輸技術傳送信息,既可以提供話音、短信息服務,也可以提供數據服務。

互聯網醫療、金融、交通、醫療、地圖等服務,是利用互聯網提供的服務,屬于互聯網應用;與話音、短信息不是同一邏輯層次上的概念,不屬于電信服務;是利用電信服務中的數據服務提供的服務,實質上是電信服務的用戶;數據服務是與話音、短信息并列的電信服務。總之,互聯網本身是網絡,互聯網醫療、金融、交通、醫療、地圖等服務是網絡應用。網絡應用不同于網絡。所以我們講,互聯網服務可以覆蓋到何種地域,可以惠及多少人民群眾,服務質量如何,取決于電信設施的分布范圍和密度。通俗講,手機沒有信號,人們將不能使用網約車,不能在線支付。

(四)本質:數據通信改變經濟社會 

當今的電信網與經濟社會的各行各業深度融合,涌現大量新業務、新業態,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本質是利用數據通信技術改造和提升了傳統行業。一是數據通信以強大的數據傳輸能力,支撐傳統行業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改造,促進傳統行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二是數據通信以信息傳送、發送、接收基本功能為載體與傳統行業深度融合,讓傳統行業可以網絡化達成交易、提供服務,實現高效聯結生產要素,迭代優化業務模式,深刻重塑行業架構。三是數據通信讓距離不再成為問題,使廣大人民群眾可以本地化、便捷化、優質化享受各行各業發展成果。

電信網的本質是發送、傳送和接收信息。電信網在為用戶提供發送、傳送和接收信息的服務的同時,需要對信息進行處理。由于今天的電信網使用數據通信技術發送、傳送、接收和處理信息,社會上流行將發送、傳送和接收的信息稱為“數據”。電信網已不單純提供話音、短信息、數據服務等電信服務,更是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的推進劑。電信網聯結了千行百業的服務提供者與廣大消費者,以數據發送、傳送和接收活動讓創新活躍、內容豐富的各種網絡應用服務呈現在人民群眾面前,是千行百業發展成果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需要的傳送帶和倍增器。數據通信改變經濟社會,讓傳統經濟社會活動以數據發送、傳送和接收方式實現和提供,遂產生了大量的數據。

二、數據通信改變經濟社會的原因:信息活動是人類基本活動

(一)信息是人感知的外界情況

人是社會人,生活在社會之中,要與他人建立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產生原因之一是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若要約人和承諾人面對面,要約和承諾可以當面發出;若要約人和承諾人之間有物理距離,可以借助信函傳送要約和承諾。通過信函傳送的要約和承諾為信息。信函是較為古老的信息傳送方式。伴隨技術發展,信息可以以電磁手段傳送,是為“電信”。人們可以傳真要約和承諾,以短信息傳送要約和承諾,打電話傳送要約和承諾,借助電子郵件傳送要約和承諾,也可以通過微信視頻形式訂立合同。信函或者電信是信息的傳送方式或者手段,信息是信函或者電信傳送的對象。

甲乙通過電話傳送的要約和承諾是信息,通過電話聊天也是傳送信息。若甲乙不使用電話,而是當面聊天,也是傳送信息,即聊天所說的話是信息,而無論通過何種媒介傳送。打電話是通過電磁形式傳送信息,而當面所說的話是通過聲波傳送。甲打電話給乙介紹的窗外景色是信息,甲打電話給乙念的一首詩是信息,甲打開收音機讓乙在電話另一端收聽的廣播節目是信息,甲給乙傳真的施工圖是信息,甲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乙的電視劇是信息,甲通過微信視頻讓乙看到的甲房屋裝修情況是信息。去除電信這一信息傳送方式因素,乙當面聽到的甲介紹的窗外景色、念的詩、讓聽的廣播節目、讓看的施工圖、電視劇、裝修情況是信息;再去除甲讓乙做什么的因素,乙聽到的他人介紹、廣播節目和看到的施工圖、電視劇是信息,看到的窗簾顏色、手摸到的暖氣片溫度、聞到的氣味、嘗到的餐桌上蘋果味道裝等也是信息。即,人通過視覺、聽覺、觸覺、嗅覺、味覺感知的外界情況均是信息。

人認知外界,感知的外界情況是信息;人還要作用于或者影響外界、參與外界活動,也會產生信息,比如說話、創作小說、畫畫、講課、發出要約或者起訴狀、舉報投訴。人可以將感知或者自己產生的信息傳送給他人,可以通過聲波、光波當面傳送,也可通過信函或者電磁技術傳送。信息傳送方式,不決定信息的存在與內容,不能說有了信函或者電信才有信息。信息是客觀存在,信息傳送方式不過是傳送了信息而已,不可以認為信息傳送方式傳送了的才是信息。

(二)信息活動是人類基本活動

人作為主體認知和改造外界,需要感知外界情況作出相應判斷和決策或者作出相應活動,獲知的外界情況即信息,作出相應判斷和決策即處理信息,將決策傳送給他人即傳送信息,作出的相應活動對他人而言也是信息,他人接收信息后也要處理信息、發送信息或者作出相應活動。每個人都是信息活動主體,無時不在發出、傳送、接收和處理信息。人認知和改造外界的具體行為,表現為信息活動。

人是社會人,生活在社會關系之中。從法律角度看,人生活在法律關系之中。法律關系產生變更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可以說人與人之間產生、變更法律關系主要依靠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作出、傳送、接收和對他人意思表示的處理,表現為信息的發出、傳送、接收和處理,即信息活動。信息活動支撐了法律關系建立、變更。對于社會關系而言,人與人之間通過信息活動建立聯系,形成各種具體的關系,進而構成社會關系。

人的具體行為表現為信息活動,信息活動讓人與人之間建立關系,產生合作、交易、服務等活動,進而組成農業、工業、商務、交通、教育、醫療、文化、娛樂等經濟社會活動。經濟社會活動由個人的具體行為組成,個人的具體行為表現為信息活動,信息活動同時是人與人之間建立社會關系的載體。經濟社會活動中無不貫穿著或者伴隨者信息活動,或者說經濟社會活動中的具體活動無不體現為信息活動。

(三)數據是數字化技術記錄的信息

人類數量眾多,不可能居住在同一個位置,有物理距離隔分,人與人之間往往需要借助外力傳送信息,傳統上是郵政,技術發展后可以通過電磁方式傳送信息,即電信。人力有限,難以應付隨科技發展應運而生的應用和業務對信息處理能力的需要,遂發明專用于處理信息的機器,即計算機。若第三人專門從事信息發送、傳送和接收服務,是為電信服務;專門借助計算機提供信息處理服務,是為計算機服務;電信服務的要點是傳送信息,計算機服務的要點是處理信息。伴隨信息發送、傳送、接收和處理活動,有信息存儲、交換等動作,屬于信息活動附帶的動作。

今天的電信系統傳送信息和計算機系統處理信息,均采用數字化技術,以“01”編碼形式記錄信息形成數據,以發送、傳送、接收和處理數據實現信息活動,即數據是數字化技術記錄的信息。今天的網絡以數據形式傳送和處理信息,提升了信息傳送效率和處理能力。電信可以和千行百業融合發展涌現出新業務、新應用,政府可以推進互聯網+行動,網絡可以以數據傳送、發送、接收和處理活動實現復雜的線上金融、醫療、交通、教育、醫療、文化、娛樂等活動,根本原因在于信息活動是人類的基本活動,各行各業的活動可以體現為信息活動,網絡只不過以數據形式發送、傳送、接收和處理信息而已,即網絡是人從事信息活動的工具,延伸了人們活動空間,增加了活動能力,提升了活動效率,但未改變活動性質。線上金融、商務、交通、教育、醫療、文化、娛樂等活動,與線下相應活動的區別在于:線上活動以數據形式發送、傳送、接收和處理信息。

三、數據規制的原則:尊重現行規則

(一)信息活動規則:保障信息活動自主自愿和有序安全

人作為人,需要衣食住行,發表見解,參加社會活動,不可以靜止不動,行動是天然需求。人的行動表現為信息活動,信息活動構成經濟社會活動。為了保障人作為人自主自愿開展信息活動,《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法總則》第4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5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13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14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賦予人主體地位和活動自由。

信息活動是社會關系建立的載體。借助第三人提供的信息傳送服務和信息處理服務,人跨越距離、時間建立社會關系,豐富和活躍了經濟社會活動。保障信息活動有序安全進行,是經濟社會活動正常進行和繁榮發展的基礎需要。為此,《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多]政法》《電信條例》《網絡安全法》是專門規范信息發送、傳送、接收和處理活動的立法?!峨娦艞l例》第5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毒W絡安全法》第10條規定“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二)經濟社會活動規則:現行立法基本完善

信息活動是人類基本活動,《郵政法》《電信條例》《網絡安全法》已作專門規范,但對于通過信息活動實現的經濟社會活動,不宜從信息角度進行規制,而是應對相應的經濟社會活動進行規則,因為信息的發送、傳送、接收和處理不能反映經濟社會活動的本質。例如,對于合同訂立,雖通過信息活動實現,但應針對合同本身進行規制;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是向法院發出信息,但應適用訴訟法。通過網絡提供的金融、醫療、教育、文化等服務,均是通過信息活動實現,但應適用金融、醫療、教育、文化等立法進行規制,只是對其中的信息活動適用《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安全法》進行規制。對于經濟社會活動,無論發生在線上還是線下,應適用債權、物權、知識產權、侵權、公司、證券、金融、婚姻等立法。

信息是人感知的外界情況,可以指稱萬事萬物,但并不能反映萬事萬物的本質。網絡以數字化技術記錄信息,以數據形式承載傳統行業信息活動,產生大量數據。數據是數字化技術記錄的信息,未改變信息內涵和信息活動性質。信息概念比數據更具有本源性。數據概念是確定的,可以指稱萬事萬物,但不能將萬事萬物內涵統一到數據項下,對萬事萬物的規制因此適用相應的法律。由于技術不斷演進,對已知事物進行分析,可以挖掘出更多價值,對個人、經濟社會和國家利益存在一定影響,具有規制的必要性。對已知事物分析得出更多價值的過程,可以以信息或者數據分析名義進行,也可以不以信息或者數據分析名義進行,因為這個過程古已有之。以信息或者數據分析名義進行,因為分析的對象可以涵蓋萬事萬物,獲得的價值千差萬別,是否有對所有分析行為進行規制的必要及統一在信息或者數據項下進行規制的必要,需要深入的研究。

責任編輯:張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