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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音樂反壟斷調查因何中止
作者:熊文聰 | 來源:騰訊
2020-03-03
強調互聯網的個性及由此帶來的特殊效應,應是必須予以關注和考量的重要因素,而不能僅僅根據市場份額的大小而判斷企業是否存在壟斷行為。

 

病毒來勢洶洶,幾乎席卷全國。在這樣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中,人們的身心遭受巨大的創傷和陣痛,急需來自外界多方的撫慰,但因疫情防控需要,人們的行動范圍受限,故互聯網在線音樂能夠在此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

有媒體披露,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已經無條件中止對騰訊音樂娛樂集團(下稱“騰訊音娛”)的反壟斷調查,早前啟動的這項調查主要針對該公司的在線音樂獨家版權協議。在筆者看來,這是反壟斷執法部門審時度勢,充分尊重市場自我調節機制,避免行政權力被濫用的理性選擇和正確決策,必將促進傳統行業的升級轉型,助力在線音樂產業快速穩定地可持續發展。

不能僅依市場份額判斷是否壟斷

2019年9月,筆者曾撰文指出,適用反壟斷法規制在線音樂市場需要秉持審慎原則。原因在于,音樂作品本身具有特殊性,且存在廣泛社會需求,這決定了相關立法和執法需要更加貼合市場自身動態的演變規律。

同時,各方應正確理解獨家版權(即著作權專有許可)的性質,專有許可的排他效力恰恰是私有財產權屬性的自然體現,而“協議”本身,更彰顯了合同各方是基于自愿平等協商原則達成的雙贏、互利結果,當然,它同時也意味著會帶來競爭。但是,以正當手段排除、限制競爭對手,自古就是市場競爭的常態,不應當被反壟斷法所規制。

需要看到,知識產權是基于研發創作投入而獲得的優勢地位。因此,獨家版權協議無疑是正當的:它通過協商和公示清晰劃定財產權的效力范圍,從而較好地調整市場規模,防止重復投資;它能通過垂直化管理和高效的分工合作,保證作者的聲譽和產品的質量,降低交易成本,更便捷地獲取許可收益;它也有助于專有被許可方打消他人搭便車的顧慮,有動力為品牌的發展創造條件,從而獲取最大的利潤空間;它更能推動不同品牌之間借助創新和差異化經營進行良性競爭,充分調動詞曲作者的創作熱情,并通過規模效應惠及消費者,從而增進社會整體福利。

而維系公平競爭秩序、保護以消費者為代表的公共利益恰恰也正是反壟斷法的價值取向和立法宗旨。

更重要的是,我們需要厘清保護知識產權與反壟斷的關系。恰如前文所言,和其他私有財產權一樣,知識產權也具有專有性、排他性和獨占性,這不是反壟斷法意義上的壟斷,連所謂的“合法壟斷”或“法定壟斷”都談不上。

《反壟斷法》第55條明確指出,“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正確解讀此條款,特別是后半部分,非常有意義。

筆者認為,是否存在壟斷行為,關鍵在于如何界定“濫用”,以及判斷是否“濫用”。實際上,單從文義和體系(此條款屬于附則部分)便不難得出,立法者并沒有給予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特別寬容的優待,或特別嚴厲的管控,如何適用還是要回到《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一般原理及前述章節所列舉的具體類型之中理性分析。

放眼域外,沒有哪個國家已經或正在以反壟斷法來規制在線音樂市場。相反,美國、歐洲等國家或地區還在不斷反思和檢討其之前針對音樂版權的限制,從而回歸到自愿平等協商的軌道上來。

例如,美國2018年10月生效的《海奇—古拉特音樂現代化法》即強調,“只有當市場失靈時才有必要有強制(法定)許可的存在”,這標志著整個關于音樂作品的許可體系,尤其在當前已經成為主流的數字音樂流媒體領域,將會出現一個更為簡單劃一的制度保障,從而降低社會成本,提高音樂創作者和傳播者的收益。

也可以注意到,日前中國《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中也特別提及:“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意在強調互聯網的個性及由此帶來的特殊效應,應是必須予以關注和考量的重要因素,而不能僅僅根據市場份額的大小而判斷企業是否存在壟斷行為。

面對以技術快速迭代為特征的互聯網環境下的動態競爭,正如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局長吳振國所言,“國家鼓勵和支持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的發展,反壟斷執法機構堅持包容審慎的原則,依法對互聯網新經濟領域開展競爭監管。”

新業態對數字音樂市場有益無害

事實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針對在線音樂獨家版權協議的反壟斷調查,早在2019年初就已經啟動,但由于缺乏充分的實證數據和有力的法理支撐,執法部門保持了相當審慎的克制態度,并沒有草率地下結論。

而正是從那個時候開始,中國的在線音樂市場顯示了蓬勃向上的發展潛力。據Questmobile披露,2018年7月網易云音樂獨占用戶從同期71%降至50%,這主要是騰訊系產品版權豐富度等綜合優勢所致,但同時也體現出用戶對網易云音樂獨特服務的黏性——用戶仍然愿意同時使用兩家平臺。2019年11月,網易云音樂獲得阿里巴巴、云鋒基金等共計7億美元融資。這都充分說明中國在線音樂平臺之間的競爭是充滿活力的,完全沒有出現一家獨大、贏者通吃的局面。

而中國傳媒大學音樂與錄音藝術學院發布的《2019中國音樂人生存狀況報告》則反映出,音樂人的收入正穩步提升,這離不開各個數字音樂流媒體平臺的助力,越來越多的音樂人愿意上傳和分享自己的作品并獲取收益。數據顯示,大部分音樂人既入駐了網易云音樂,也選擇了騰訊音娛,同時入駐兩家以上主流音樂平臺成為了音樂人的普遍選擇。

此外,權威調查機構艾瑞咨詢發布的《2019年中國數字音樂內容付費發展研究報告》透露,國內音樂付費規模持續增長,大眾的付費意愿也在不斷提高,數字音樂平臺內容付費將成為中國數字音樂主要收入來源。艾瑞報告還顯示,依靠知識產權的強化保護,從2013年至2018年,中國數字音樂的市場規模一直保持高速增長,2018年中國數字音樂市場規模達到76.3億元。另外,內容付費占數字音樂總收入的比例也經歷了從31.3%到59.2%的大幅度增長,逐漸成為數字音樂創收的主力軍。

值得一提的是,音樂人收益的增長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在線音樂平臺的各類激勵機制。例如,2019年底,一家數字音樂平臺就公布了“億元激勵金”計劃,即入駐開放平臺的音樂人可通過簽約獨家歌曲,獲得額外的“激勵金”,“激勵金”將大幅提升音樂人的分成比例,最高可提高至100%。

與視頻不同,由于音樂播放時間較短,且往往不占用用戶視覺注意力,故廣告呈現形式非常有限,對于各在線音樂平臺而言,廣告收入占比都處于較低水平,而付費成為其最核心的商業模式。

恰如吳振國所言:“要將維護消費者利益作為反壟斷執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一個首要問題便是如何界定“消費者”?顧名思義,消費者即使用、消耗商品并為之付費的人。用戶是愿意為能夠聽到更多更好的音樂而支付一定的對價來回報創作者、經營者,還是說用戶都只想貪小便宜,不愿意為享受商品或服務付費,甚至連多下載幾個APP并在APP之間來回轉換的成本都不愿投入,從而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呢?

眾所周知,知識產權制度的創立初衷不是為了增加個別人的財富,而是借助激勵機制讓智力創造成果更好更豐富,從而蔭蔽消費者乃至整個社會。因此,讓所有商品無差別地競爭,并以盡可能低的價格乃至免費提供給消費者,看似是在幫助消費者,實際上是竭澤而漁。

不難理解,無論是為了應對短期抗擊疫情之需,還是為了滿足長期消費者的多樣化需求,最大程度地鼓勵音樂人、在線音樂平臺及其他經營者發揮聰明才智,創造出更多更好的產品和服務,都是政策制定者和法律執行者的根本目標。

(作者為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責任編輯:焦旭